包头市建设工程材料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0年3月17日16:09
包头市建设工程材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包头市建设工程材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AOTOU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mate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TAEM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包头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材料相关的科研、教学、建材生产、营销、施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商品砼和建筑构配件加工制作和安装等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业政策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发挥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严格行业自律,积极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坚持为会员服务,努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材行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包头市民政局,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为包头市建设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1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建材行业法律法规和条例,参与政府行业政策,行业规划的制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积极促进建材行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发挥行业代表作用,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认真贯彻政府相关的政策方针,加强协会与政府间的联系与协调。 (三)加强行业自律,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搞好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好建材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材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搞好行业统计,协会网络和报刊创建,广泛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做好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动态报导和最新科技的介绍等。 (五)积极开展建筑材料与产品的推优限劣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法规和管理条例,做好包头地区建筑工程建设材料与产品的检测登记备案监管工作。 (六)大力开展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大力开展绿色、环保、建筑节能和建设资源综合利用活动。举办建材行业新科技产品和名优产品的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 (七)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相关技术、科研、情报市场信息与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工程所用建材,建筑产品,以及技术、工艺等的质量、安全、环保方面进行鉴定与评估。 (八)开展建设行业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教育培训活动。 (九)开展创先评优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奖”、“技术革新奖”、“科技示范工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评选工作。加强国内外、区内外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开展建材经营管理与建材科技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十)承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从事建筑工程材料生产、建筑构配件制造、以及与其中相关的营销、施工、安装企业; 2从事与建材行业相关的科研、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或企 业; 3.建筑工程材料相关的仪器仪表、设备生产营销企业; 4.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督与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管理机 构。 (二)个人会员: 在我市建筑行业从事科研、教学、生产、营销、检测、监管等领域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市建筑及建材行业内具有一定的 影响。 (四) 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 单位会员应具有相关法人及经营资质; (六) 个人会员应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取资料权; (四)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 动;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真实信息和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免除协会职务、除名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会员大会组织,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会领导的人选提名; (五)审批协会的财会、收支。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企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